如果不签协商解除协议就单方解除,是否构成胁迫导致协议无效?
最近接到的案件中,有两起非常典型的案件,这两起案件的申请人均是与公司签署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收到公司的补偿款后又对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引发笔者思考,在何种情况下协商解除协议会导致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在案件仲裁庭审中申请人陈述“我签署《协商解除协议书》是因为受到了胁迫,公司告知我如果不签署协议就会以我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一分钱,我是在这种胁迫下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书,所以这份协议书无效。”
这种主张究竟能否被支持?
民法中的胁迫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是 胁迫人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即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以及基于此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二是 胁迫人客观上实施了胁迫的行为,即以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威胁受胁迫人,以此使受胁迫人产生心理恐惧。这种加害既可以是对受胁迫人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加害,也可以是对受胁迫人的亲友甚至与之有关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加害,客观上使受胁迫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三是 胁迫须具有不法性,包括手段或者目的的不法性,反之则胁迫不成立。
四是 受胁迫人基于胁迫产生的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换言之,意思表示的作出与胁迫存在因果关系。此处因果关系的判断,应以受胁迫人自身而非其他人为标准。由于胁迫侵害了被胁迫人的自由意志,法律对通过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规制。
在我们遇到的这个案件中,劳动者以公司胁迫要求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否则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胁迫并不满足法定的胁迫要件,公司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当公司不同意签署协议时,公司的单方解除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构成胁迫。
同时,公司告知不签署协议的后果是解除劳动合同与员工行为并不必然产生因果关系,员工方完全可以不接受与公司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因此,这种表述并不能被认定为是胁迫导致签署的协议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参考:姚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沪01民终9319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姚某主张其是受到某投资公司胁迫才签的辞职信,其签署辞职信是在某投资公司送达《违纪警告单》之后,应为无效。《违纪警告单》上写明“公司即刻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说明一经送达即生效,某投资公司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然而,某投资公司不予认可。
对此,本院认为,某投资公司将《违纪警告单》交给姚某、姚某在《辞职信》上签名两个行为之间有先后,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投资公司将《违纪警告单》交给姚某的目的,是让姚某阅看内容,并在被违纪辞退和辞职两者之间做选择,并不是直接向姚某通知因违纪而被辞退,某投资公司不要求姚某签收《违纪警告单》的行为也印证了此事实。
姚某在2021年8月13日会谈结束后当晚即向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发送了电子邮件,强调辞职信的签字是被胁迫而不得已所为,在2021年8月17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强调了“可以离职”“也可以主动离职”,这些都说明姚某明确知晓最终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的原因是其主动离职,而非某投资公司单方辞退,姚某只是对离职后结算的款项有异议,希望能争取到更大的利益。
为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违纪警告单》只是交给姚某阅看,某投资公司同时给予姚某在被辞退与辞职之间做选择,因此《违纪警告单》并未发生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并随着姚某的辞职而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姚某主张辞职信系被胁迫签署,但其亦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对姚某的主张难以采信。鉴于姚某系自行离职,姚某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93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即是当公司将员工违纪通知单出示给员工看,并告知可以提出辞职否则就会被违纪辞退,员工选择了辞职的情况下反悔,最终没有被认定公司行为属于胁迫,举重以明轻,在公司告知不签署协商解除协议则可能被辞退也不可能属于胁迫。
本文作者:历菲
劳达laboroot 律师、高级咨询顾问。专注于企业法律事务问题研究,聚焦劳动法领域,接受日常员工关系管理咨询、劳动纠纷案件的咨询,企业裁员、人员安置、人员优化;规章制度、法律文件、流程设计及完善;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代理,为多家知名企业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务经验。曾在《HR人力资源杂志》中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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