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投标人权利义务
一、对实施条例的总体认识 1、对招标投标项目作了细化 2、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的职能部门作了明确划分 3、丰富、充实了招标投标法,对部门规章的成果进行了提升 4、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 5、扩大了依法不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6、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作了统一性规定 7、招标投标程序期限的规定更加更加明确了(日期,与招标投标法进行比较) 8、规定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 9、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更加具体 10、招标标底不得作为评定中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件 11、关于确定中标人的特别规定
二、关于投标人权利的规定 1、有权拒绝招标人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牟利 2、要求依法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权利 3、有权要求改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条件 4、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约的权利 5、依法要求收回投标保证金及其存款利息的权利 6、履约保证金限制比例的权利 7、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 8、依法投诉的权利
三、关于投标人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1、遵守投标回避的义务 2、不得转让中标项目和限制对中标项目分包的义务 3、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投标的义务 4、具体投标无效、否决投标的情形 5、中标无效、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6、对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7、尚有一些规定不具体的地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