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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新变化、新认识、新挑战暨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解读与应对(上海-上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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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课程全年循环滚动开课,如遇开课时间或者地点不合适,您可以拨打010-62278113咨询最新时间、地点等培训安排。本课程亦可以安排企业内训,欢迎来电咨询相关事宜!)
【培训安排】2014年3月11日(北京)   3月19日(上海)   3月21日(深圳)
【邀请对象】总经理、人力资源总裁/总监/经理、法务总监/经理、工会主席···
【活动费用】RMB3000元/人,包含资料费、午餐、上下午茶歇
【附赠】劳务派遣最新法规汇编(2014全国版),汇集全国视角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仲裁、法院指导意见,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课程背景】
2014年1月26日,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称“规定”)悄然公布,历经4次修改和漫长的博弈终于“靴子落地”并将于2014年3月1日实施。规定上承《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下接各地的操作口径,必将成为劳务派遣领域的核心规范。规定将急剧改变了中国的雇佣环境,给众多谋求灵活用工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新挑战。
新规究竟有哪些“新变化”,历次修改反映立法者对劳务派遣有哪些“新认识”?规定最终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具体“新挑战”?企业目前已制定或执行的各种方案是否经得起新规的考验?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如何界定,有哪些新的用工方式可以选择?在各种用工方式的选择和切换过程中,企业又该如何避免争议、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在10%的严苛比例限制下,“存量”劳务派遣如何清理?继续“按兵不动”究竟会有哪些风险?清理过程中如何预防和化解可能存在的个体及群体争议?
为了回应上述用工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将邀请对劳务派遣用工实践和争议处理有丰富经验的劳动法专家,深入分析派遣新规出台的历史过程、条款解读及企业应对。
【课程大纲】
一、劳务派遣“新变化”
   (一)劳务派遣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名义派遣:境内向境外派遣/境外向境内派遣/境内互派
    实质派遣:假外包名义下的“真派遣”/无主体资格的法定派遣
    派遣+委派:劳务派遣项下不同门店、不同关联用工主体之间的委派
   (二)派遣关系与劳动合同的订立
    有派遣协议,无劳动合同(含到期未续签)
    有劳动合同,无派遣协议(含到期未续签)
    有派遣协议,连读订立2次固定合同
   (三)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的履行
    工伤、职业病申报新规定
    特殊工时制、休假的适用
    异地用工社保缴纳新规定
   (四)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的变更
    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的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退回前/退回后)
    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
   (五)退回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退回的新规定
    解除的新规定
    补偿的新规定
二、劳务派遣“新认识”
(一)“一种”新提法
    劳动合同与社保登记不一致
    用工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
(二)“两个”过渡期
    “继续履行”的过渡期
    “限期改正”的过渡期
(三)“三种”规制方式
    退回(维持劳动关系)
    拟制(维持用工关系)
·    改正(清理派遣关系)
(四)“四种”执法口径
    “宽执法”VS“严执法”(可能的地区或省份)
    “溯及既往”VS“不溯及既往”(可能的地区或省份)
    “集体监管”VS“个体仲裁”(可能的地区或省份)
    “退回”VS“拟制”(可能的地区或省份)
 三、劳务派遣“新挑战”
   (一)维持派遣用工的新挑战
·“同工同保险”
    社保属地管理与异地用工
    异地用工本地参保的成本和风险
·“同工同福利”
    “福利”的内涵和外延
    违反“同工同福利”的后果
·“同单位同比例”
    超比例的界定:一个10%,N种计算方法
    超比例的处罚: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辅助性:“程序与实体”
    企业应否成立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如何参与辅助性岗位设定
    未经民主程序的派遣岗位如何定性
·溯及力:“三个时点,四种人群”
·    2012年12月28日以前使用的派遣
    2012.12.28-2013.6.30期间使用的派遣
    2013.7.1-2014.2.28期间使用的派遣
    2014年3月1日以后使用的派遣
  (二)改变派遣用工的新挑战
·  联营—基于联营合同的员工委派
    联营是经营方式还是用工新模式
    联营+委派的新问题(人员管理、社保、知识产权)
· 外包—如何防止假外包,以终端渠道外包为例
    工商、财税、员工管理对真假外包定性的影响
    如何避免“假外包”,发生争议后的处理思路
    与供应商员工发生争议的处理与风险预防
· 退回—如何避免退回争议
    退回的新情形与退回的限制
    解除的新情形与解除的限制
· 转入—潜在影响与争议解决
    工龄承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的影响
    转正操作“空档期”发生的争议处理
【演讲嘉宾】洪桂彬 律师  知名公司法和劳动法专家
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洪桂彬律师专长于公司法、劳动法与争议解决,同时熟知人力资源管理与用工成本实践(社保/财税),在跨区域员工关系治理、高管治理、竞业限制及商业秘密等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013年曾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等多部法规的立法专家讨论与建议工作,受邀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江苏、西安等地主讲劳务派遣课程,并为多家世界500强在华企业提供劳务派遣综合解决方案。洪桂彬律师同时具有丰富的授课经验,包括甲骨文、法国空客、强生、联合利华、杜邦、拜耳、施耐德、索迪斯、宝马、卡夫食品、耐克、欧尚、日立、联想、腾讯、中欧管理工商学院、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世界500强、跨国企业及境内知名公司曾聆听其课程。
·经验
成功为世界500强公司在华4000余人提供劳动关系规模转移安置综合解决方案
成功为某行业领先企业提供10000余人的劳务派遣综合解决方案
·媒体采访
曾接受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上海东方卫视、环球时报(英文版)、上海日报(英文版)、中国经营报、解放日报、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新金融观察、东方早报、新闻晨报等多家媒体采访就劳动关系热点问题发表专家意见。
·出版物及其他
《社会保险风险控制与成本优化实务》(独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曾主笔专栏《模拟仲裁庭》。
·采访摘要:
洪桂彬律师建议,劳务派遣比例的设计要从“集体劳动关系”角度着眼,避免僵化的行政干预式的立法思维,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来平衡企业和员工利益,避免在短期内因集体劳动关系的切换而产生剧烈的震荡。
——“人社部拟出劳务派遣新规 上限10%派遣比例遭疑”摘自2013年6月15日《中国经营报》
劳动法专家、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洪桂彬律师认为,此规定将会对劳务派遣企业产生很大影响。现在,国资委对于国有企业的员工的工资总额设定限制。而如果将劳务派遣费用也列入企业的总额,国有企业的工资就会突破国资委设定的工资总额。”国有企业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大户,如果国企的这笔开支无法入帐,势必影响到整个劳务派遣行业。” 洪桂彬说。
——“劳动合同法修订案谋求软着陆”摘自2013年6月29日《中国经营报》
实践中,还存在用工单位和承包单位实施“双重管理”的现象,或用工单位故意捏造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管理的“假象”,如委派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签署承包单位的员工手册、按照项目总价计算业务收入(区别于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等做法。此时若发生确认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的争议,则司法机关可能按照“实质大于形式”进行认定。
——派遣“新规”落地十大看点 摘自《人力资源杂志》2013年10月刊
洪桂彬律师认为,《规定》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这主要体现在,《规定》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进行严格限定,不仅对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做出明确规定,还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除此之外,《规定》还要求劳务派遣用工者的保险福利需与同岗位的员工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新规推高用工成本,央企劳务外包风潮渐起”摘自2014年2月17日《中国经营报》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58232  62278113  13718601312  18610339408

    联 系 人:李先生   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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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1、收到贵公司报名信息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和贵公司参会联系人进行确认。
 2、开课前两周,我们将为贵公司发送《培训确认函》,将培训地点交通路线及酒店预订、培训报到指引等相关事项告知与您。
 3、本课程也可以安排培训讲师到贵公司进行企业内训,欢迎来电咨询及预订讲师排期。
 4、联系咨询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传真:010-58850935;邮件:71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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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绩效指标与平衡计分卡实战训练营
·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
·清华大学私募股权投资总裁高级研修班
·清华大学卓越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
·清华大学财税总监创新管理高级研修班
·清华大学营销管理与创新实战研修班
·清华大学人力资源创新实战高级研修班
·清华大学资本运作与企业管控研修班
·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清华大学集团管控总裁高级研修班 
·清华大学房地产经营与创新总裁(CEO)班
·清华大学情感与家庭经营智慧研修班
·清华大学资源整合与商业模式研修班
·清华大学演讲口才与管理沟通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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