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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理解与运作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9-5-22 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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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汪艳生、莫幸燕)
编者的话

  著名学者钱学森曾经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近期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对进一步深入改革和开放,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配合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广信国际咨询公司策划,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律系、中南政法学院、广东行政学院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丛书》。
  这套丛书得以出版,应该感谢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领导和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应该感谢原广东省人大主任罗天为该丛书题词。
但愿这套丛书能为读者学习和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提供帮助,以实现全体作者和编委的初衷。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市场机制的运行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普遍的规范作用。中国公司法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应运而生的。它大胆借鉴、吸收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成果,如法人所有权制度。但又具有中国特色,特别是对中国的企业制度改革作了全面总结,肯定了企业改革成果和公司实践成果,使之有了法律保障。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和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和内容,由汪艳生、莫幸燕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编写了本书。本书内容详细,论述注释准确、通俗,既适宜于一般读者阅读,也是广大经理管理人员、专业工作者的理想参考书。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错处难免,望诸君斧正!
                
一、公司法总则
  1.公司法的宗旨
  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中国企业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企业,以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需要。全国现有100多万家公司,其中有相当部分是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产权关系模糊,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组织管理机制混乱,企业内部权责不明。甚至根本不具备公司基本特征的企业也改头换面为“公司”,“公司热”已有十多年,但始终未形成适应公正市场经济秩序所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形态。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概括地讲,其基本特征是企业法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因为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产权关系明晰,组织管理体制科学合理,权责分明,风险分散而又有利于筹集资金。
  因此,《公司法》的制定和施行,必将推动我国企业制度新一轮的改革,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
  2.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这一西方社会的产物。起源于古罗马帝国时期。
  ①在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城市产生了资本主义的萌芽,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才得以出现。公司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到成熟阶段得到了高速、广泛的发展。旧中国,最初出现的公司是鸦片战争时期由英国人在中国办的公司。再以后,清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官僚资本也相继创办了公司,在民族资本创办企业时,也采用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社会主义中国的公司最早从全国解放以前的解放区出现,发展到今天,风风雨雨40多年,但一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形式,至少不是一个普遍现象,这正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性所在。coc1①[美]丹尼尔•A•雷恩著:《管理思想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页。coc2
  那么,什么是公司呢?中国公司法规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公司的概念作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的一般特征,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出来的原则,可以将公司概括为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至少两个投资主体结合成的联合性企业法人。公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是法人企业。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一个国家的企业组织往往是多种形式并存,一般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企业受公司法调整。另外,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之分,只有公司才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虽然公司股东不一定承担有限责任,这正是公司的优点之一。
  (2)公司是经济联合体的一种高级形式。这里也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公司是一个经济联合体,现代意义上的公司至少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投资结成一个经济实体。可以说这是公司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一词的中文含义也说明了这一点,庄子有语: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①。虽然中国《公司法》规定中有国有独资公司,那不过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种例外。其次,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联合体,它是形成法人的资格的联合,公司内部的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在大陆法中将公司称为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正好说明了这一特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中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为避免混淆和误解,故未引用此概念来表述公司的含义。coc1①武忆舟著:《公司法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11页。coc2
  3.公司的种类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世界各地的公司制度,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立法,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一般还包括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所谓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这种公司是大陆法国家所特有的。中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前两种公司,体现了自己的特色,因为这两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减少市场中的经济纠纷,更好地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
  4.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作专章或专节规定,拼弃了过去企业立法中的列举式规定作法,避免了列举不周延的不足。
  公司的权利可以概括地称为经营自主权。《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公司法》第12条第1款、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由此可见,公司的权利比其他企业不仅要大,而且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对公司的义务也规定得比较概括,《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公司法》第15条、第16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
  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而且《公司法》还规定了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听取职工和工会的建议的制度,充分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职工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
  5.公司股东的权益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组成人员,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故《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忽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3)查阅公司章程、查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比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红利;
  (5)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还通过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机制来保障股东权益,并规定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法权益受侵犯等权利(详见第2章、第3章有关内容)。
     (由于篇幅原因,本文仅列出部分。详尽资料欢迎索取:71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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