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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合同管理标准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8-9-11 14: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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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等管理要素的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其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多产企业有关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和管理等活动。
1.3 本标准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管理的约束。
2 定义和缩略语
2.1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1合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依法对外或者相互之间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2 书面合同--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2.1.3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1.4 重大合同--指本标准4.3条所称的合同以及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
3  责任与权限
3.1合同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综合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及纠纷备案制度,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框图见附录A)。
3.2经济法规部是公司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规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所有合同在经济法规部存档备查。
3.3审计部是公司合同专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专业监督。
3.4计财部是公司合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及公司权益维护情况进行专业监督。
3.5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能部门是公司的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分管合同的立项、谈判、订立和履行等工作。合同承办机构不明确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职能部门中指定。
3.6公司业务相关部门是公司合同协作部门,参与合同的管理、协同做好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合同的订立
4.1.1 公司各单位对外以及相互间的经济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虽属即时清结,但批量、交易金额较大,或有专业技术要求,当场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有试用期、保质期等要求的交易,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4.1.1.1 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1.1.2 不得用货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预算单、收欠条等代替合同。
4.1.2 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各部门,有权对外订立合同。单位内部机构或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1.2.1公司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及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职能公司,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4.1.3各单位在订立下列合同前,应当报公司有关部门和经济法规部审查:
4.1.3.1 利用外资合同;
4.1.3.2 资产抵押、转让、出售、租赁合同;
4.1.3.3 担保合同;
4.1.3.4 借款合同;
4.1.3.5 企业兼并、收购、分立、破产、清算合同;
4.1.3.6 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合同;
4.1.3.7 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报送审查的合同。
4.1.4 需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审查的合同,由公司及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报送审查。
4.1.5 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谋取非法利益。
4.1.6 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审查、后签字的程序。认真进行项目、当事人资格、信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及签订手续等合法性、有效性、可行性审查。
4.1.7 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合同草拟、谈判、审查、修改、订立程序。每一件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确定一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为合同承办人,依法订立合同。
4.1.8 公司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1.8.1 遵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1.8.2 负责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4.1.8.3 具体承办合同的谈判;
4.1.8.4 负责合同的草拟、会签、修改,保证合同的可行、合法、有效性;
4.1.8.5 负责督促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追偿;
4.1.8.6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合同台帐、档案及统计、分析;
4.1.8.7参加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1.9 合同承办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用、聘用人员。
4.1.9.1 承办人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作,并接受合同监督部门的监督。
4.1.9.2承办人应对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机构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解决。
4.1.10 拟订立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和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审查和确认:
4.1.10.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过年检的有效营业执照、其核准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4.1.10.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4.1.10.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1.10.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包括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4.1.10.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4.1.11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4.1.12 合同的起草应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4.1.13 重大合同文本的起草,承办部门应召开专门会议,征求经济法规部、财务、审计及业务相关部门的意见。
4.1.13.1 合同中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
4.1.13.2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4.1.13.3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是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4.1.14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4.1.14.1 当事人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 ;
4.1.14.2 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4.1.14.3 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4.1.14.4 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4.1.14.5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1.14.6 违约责任;
4.1.14.7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4.1.14.8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4.1.14.9 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4.1.14.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4.1.15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特别明确。
4.1.16 合同谈判应由合同承办人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合同谈判全过程,应保持谈判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4.1.16.1 业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承办机构做好谈判工作。
4.1.17 签订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业务相关部门、计财部、审计部、经济法规部顺序审查会签后,报送法定代表人批准并签署,经核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会签单见附录B)。
4.1.18 业务相关部门、计财部、审计部、经济法规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4.1.19 计财部、审计部对合同草案出具审核意见;经济法规部对合同草案出具法律意见。审核意见必须有审核部门具体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字。对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不齐备的合同草案,法定代表人可拒绝签署。
4.1.20 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4.1.21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
4.1.21.1合同的可行性:
4.1.21.1.1 项目计划具体明确;
4.1.21.1.2 市场需求情况可靠、属实;
4.1.21.1.3 经济效益情况真实、可信;
4.1.21.1.4 资金、资产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4.1.21.1.5 具有可操作性。
4.1.21.2 合同的技术性:
4.1.21.2.l 项目技术真实、全面、可靠;
4.1.21.2.2 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4.1.21.2.3 技术标准、参数科学、先进、完善。
4.1.21.3 合同的安全性:
4.1.21.3.l 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4.1.21.3.2 无损本单位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4.1.21.3.3 无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其他情形。
4.1.22  计财部、审计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4.1.22.1 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4.1.22.1.l 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4.1.22.1.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4.1.22.1.3 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4.1.22.2 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法性、合理性:
4.1.22.2.l 价款、酬金的确定合法、合理、正确;
4.1.22.2.2 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合法、明确、具体。
4.1.22.3. 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4.1.22.4 计财部、审计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4.1.23 经济法规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包括:
4.1.23.1合法性:
4.1.23.1.l 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4.1.23.1.2 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1.23.1.3 形式合法;
4.1.23.1.4 签约程序合法。
4.1.23.2 严密性:
4.1.23.2.l 条款齐备、完整;
4.1.23.2.2 文字清楚准确;
4.1.23.2.3 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4.1.23.2.4 相应手续完备;
4.1.23.2.5 相关附件完备;
4.1.23.2.6 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4.1.23.3 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4.1.23.3.l 承办人无误;
4.1.23.3.2 符合规定程序;
4.1.23.3.3 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4.1.23.3.4 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1.23.4 经济法规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4.1.24 承办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合同草案时,应预留2—7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审核。
4.1.25 各审核机构须及时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核时问最长不得超过15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涉外合同的审核时限累计最长不应超过20个(含本数)工作日。
4.1.26 各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4.1.27 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4.1.28 经济法规部审核结束、合同草案符合签署条件的,应将审核会签意见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承办人,由合同承办人准备正式文本依程序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
4.1.29 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多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需要委托签订的,应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4.1.29.1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的规定。
4.1.30 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根据各审核部门及经济法规部的审核会签意见,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4.1.31 订立合同应当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1.32 订立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4.1.32.1 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印鉴无效)或授权委托书,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
4.1.32.2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临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的规定。
4.1.33 订立具有担保内容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和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约定担保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担保协议,但应考虑自己的资格、能力,慎重作出适用担保和担保方式的选择。
4.1.33.1 约定担保、订立担保合同,应严格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4.1.34 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专利转让、使用许可、具有涉外因素等合同订立后,应当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影响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合同,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公证。
4.2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4.2.1 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4.2.2 的利用外资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会同经济法规部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职责分工对履约责任进行分解。承担履约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责任认真履行合同,并将履行情况每半年书面分别报送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经济法规部。
4.2.3 根据合同性质,若为合同接受标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及质量等据实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据以承诺付款 ;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书面提出异议。
4.2.3.1 异议文件须经经济法规部审核,并在经济法规部备案。
4.2.3.2 合同履行中,如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亦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4.2.4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存在其他情形,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应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并将该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经济法规部和分管领导。同时根据情况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减少和避免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2.5 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4.2.5.1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明确回复意见,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应手续。
4.2.5.2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责外,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4.2.6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4.3 合同的管理
4.3.1 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
4.3.1.l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4.3.1.2 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4.3.1.3 制订、审查合同管理标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程序有效的运行;
4.3.1.4 组织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
4.3.1.5 决定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4.3.1.6 决定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处罚;
4.3.1.7 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3.2. 公司经济法规部应当履行以下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4.3.2.1 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2.2 规范、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协助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3.2.3 参与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
4.3.2.4 管理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3.2.5 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会签单;
4.3.2.6 组织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3.2.7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3.2.8 组织对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3.3 重视和发挥经济法规部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作用 ;对经济法规部就重大合同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和采纳。
4.3.4. 公司计财部、审计部应加强对合同订立及履行等情况的财务、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4.3.4.1 贯彻执行《合同法》、财经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4.3.4.2 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专业合同管理职责;
4.3.4.3 参与拟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4.3.4.4 参与对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3.4.5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4.3.5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强化本部门合同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合同台帐、档案及检查、统计制度。经济法规部每季进行一次对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检查,每半年将检查结果和统计报表于1月和7月的5日前报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
4.3.6. 合同承办部门、计财部、审计部、经济法规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并对相应文本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包括:
4.3.6.1 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记录;
4.3.6.2 承办人登记;
4.3.6.3 合同附件、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3.6.4 履行情况记载;
4.3.6.5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3.7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各一份报公司计财部、审计部备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合同正本一份报经济法规部归档。
4.3.8 公司及各单位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改进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4 争议的处理
4.4.1 公司建立合同争议及处理的报告、备案制度。合同争议发生后7日内、结案后15日内应将书面材料报公司经济法规部备案。
4.4.2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4.4.2.1 协商、协调解决;
4.4.2.2 依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4.4.2.3 合同中无仲裁约定、争议发生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或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3 公司重大合同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应事先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同时报请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协助办理。
5 检查与考核
5.1 公司经济法规部会同财务、审计部等对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贯彻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公司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从严考核,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5.2 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2.1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作出显著成绩的;
5.2.2 为本单位挽回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
5.2.3 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功的;
5.2.4 其他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5.3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5.3.1 订立虚假合同;
5.3.2 伪造合同;
5.3.3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5.3.4 非法转让、倒卖合同;
5.3.5 与对方恶意串通订立合同,以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为目的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5.3.6 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订立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
5.3.7 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
5.4 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5 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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