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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除商品外的其他项目取得增值税票抵扣规定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6-11-12 1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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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除了商品,办公用品或其他项目如取得增值税票可抵扣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用于以下项目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第二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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