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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应用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北京-大连-海口-深圳-太原-石家庄-南宁)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08-10-24 16:35:54

企业培训网

    (本课程全年循环滚动开课,欢迎来电咨询最新时间及地点安排!)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及时深入学习和理解   该条例的新精神,努力把握劳动合同的管理技能,熟练运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和创新,有效发挥人力资本要素优势,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同时《劳动合同法 》、《就业  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劳动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已于2008年先后开始实施。
    为此我中心11月和12月分别在北京市、大连市、海口市、深圳市、太原市、石家庄市、南宁市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应用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研讨班,并邀请权威专家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操作性条款进行重点讲解;就如何规避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和劳动争议处理技巧等进行剖析与指导。
    请各有关单位组派相关人员报名参加。
一、研讨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重点解析与应用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2、实施条例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重要意义。 
  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究竟包括哪些范围。
  4、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吗?
  5、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支付其两倍工资?
  6、如果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其经济补偿?
  7、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怎么算?
  8、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怎么算?
  9、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10、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必须与其订立吗?
  11、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哪三方面具体规定?
  12、实施条例规定13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下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14、实施条例对公益性岗位的最新规定。
  1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16、实施条例出台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怎样适用相关法律和规定?        
  17、实施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的最新规定。
  18、实施条例对培训费用的含义及范围界定。   
  19、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与服务期期限的具体规定。
  20、实施条例对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最新规定。
  21、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最新规定。
  22、用人单位终止工伤职工的合同需支付哪些补偿?
  23、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哪些最新规定?
  24、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最新规定。
  25、实施条例对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额的最新规定。
  26、实施条例对月工资的最新解释。27、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
  28、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解读与操作
  1.仲裁申请时效新规定。
  2.仲裁规则的新规定。
  3.劳动争议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新规定。   
  5.一次终局裁决的新规定。
  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避免劳动争议发生。
  7.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进入法律处理程序的风险化解及防范方法。
 (三)《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最新实务操作        
  1、员工入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2、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技巧。
  3、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运用 
  4、劳动合同制作技巧与风险防范。
  5、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6、怎样操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7、怎样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   
  8、如何操作因“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跳槽,单位应怎样处理该职工的档案?
  10、《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企业怎样奖惩职工?
二、拟邀请专家 
  邹  杨:著名劳动法专家、中国法律界知名律师、法律辅导名家、“人气之星”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郭  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组专家、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长。
  刘军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劳障部工资研究所主任、劳动法专家。
  范战江: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副会长、秘书长。著名劳动法专家。
  金英杰:《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白永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劳动法专家。
  韩智力:中国最资深劳动法专家、劳动关系研究员、曾为企业处理了近800起劳动争议案件。
               (每期研修  班从以上专家中选派)
三、研修时间:(每期两天课程,头一天报道,后面2天课程,剩余时间会后统一安排考察交流,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2008年11月 7日至11月10日在    北京市 (11月7日全天报到)
  2008年11月 7日至11月11日在    大连市 (11月7日全天报到)
  2008年11月14日至11月19日在   海口市 (11月14日全天报到)
  2008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在   深圳市 (11月21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 5日至12月 8日 在   太原市 (12月5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19日至12月22日在   石家庄 (12月19日全天报到)
  2008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在   南宁市 (12月26日全天报到)
四、研修对象:各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经理、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行政部、法律部、工会及负责    劳动关系的专业人士等。
  (研修班报到的详细地点及乘车路线,收到报名回执表后另行通知!)
五、研修费用
  研修费每人1600元(含学习费、资料费等)。研修费可以通过银行汇款或报到时交付现金。食宿统一安排,   费用自理。 

    ==报名咨询==

    联系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  13261332770

    联 系 人:陈小姐   林先生   李先生   陈先生

    传真号码:010-58850935

    电子邮件:71peixun@163.com

    备注说明:本课程全年循环滚动开课,如遇开课时间或地点不合适,您可以随时拨打服务热线010-62278113咨询最新培训时间、地点等最新培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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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1、报名方式:电话索取报名表(或在线登记)-->发出培训确认函-->转帐或现金交费-->正式培训。
 2、填写好在线报名表并成功提交后,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确认住宿酒店等相关事宜,并发出培训确认函,根据学员报名和付款先后顺序安排现场听课席位。
 3、客户服务电话:010-62278113  13718601312;传真:010-58850935;邮件:71pei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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