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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员工的聘用制度

某公司员工的聘用制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主任(部长)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二十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相关链接】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操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18-4-23 2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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