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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局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浙江省国税局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1.请问营改增后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业老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请问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是否需要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答:不需要选择差额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目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于差额部分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全额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3.请问建筑企业承接外地项目工程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最长有效期为多久,如果项目工程时限超过证明规定的最长期限该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16-9-21 16: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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