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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下发增值税风险疑点,提前做好税务风险防范

导读:

税务总局截止10月已下发15批增值税风险任务,接下来将展开排查工作。

故此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单笔超过1万的金额必须过公账;

2.备齐购货合同、销货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交易凭据;

3.贸易企业开票货物名称购、销项对应。

大家不要惶恐,看好以下重点稽查方向,提前做好税务风险防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重点稽查方向1:地税局对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需要缴给国税。目前各地地税局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对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2:地税局对企业所得税做个了断与清算

1、2002.1.1之前的企业—地税局

2、2002-2009之间企业—国税局

3、2009.1.1之后的企业—跟着主体税种

2017.12.31日前,企业所得税全部将移交到国税局,也就是以后企业所得税都是归国税局管理,因此企业目前也要面临地税局对所得税的清算!


重点稽查方向3:开展行业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

  据税总函(2016) 256号文件《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今年国税总局选取了3-5个行业重点稽查,房地产、建筑、住宿酒店业是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必然会加强稽查力度。

稽查重点为:

对于新老项目划分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增值税预缴税款是否正确进行检查;

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以及项目台账的检查;

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般计税的项目中?

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行业扣除项目是否真实?

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老项目计税方式?


重点稽查方向4:营改增前后政策的执行情况

比如: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

  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比如:

  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再比如:

  某公司2016年7月份的通行费发票已经自行抵扣了,但是税务局查到了不允许抵扣?(地税发票可以用到6月30日)

再比如: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的政策执行情况(财税〔2016〕86号文件)


重点稽查方向5: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比如:

  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再比如:

  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重点稽查方向6:全面营改增后的两虚(虚开虚抵)发票、对开发票、三流不一致发票

案例:

税务局在稽查企业的时候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何规避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注意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

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

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不可以对开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

提醒:

  一旦客户发票被税局稽查出有问题,落实了真实情况,发票的确有虚假问题的,税款必须补,罚款可沟通

  因为升级后发票明细都存省局和国家局,问题始终存在,拖得时间越长,滞纳金越多,问题越大,罪责越重!

  企业财务人员,税务局让写自查报告的时候,一定不要写的太多过多,很容易不打自招!曾经有个企业,在会计的自查报告中整整写了79个税务问题!

  后期农产品收购发票下一步也不让自开了,也要列入税务局重点监控,对于农民有多少亩菜地,一年产量多少菜,都要进行备案!


重点稽查方向7:金税三期上线:个人所得税的重大风险早知道,要么改,要么变,要么被发现

  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能够获取更多税源信息,能够对纳税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地税局将依托该系统,利用市国税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社保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营业收入、发票开具、股权登记、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户籍登记等信息,重点开展针对以下纳税疑点的核实检查:

(一)工资、薪金所得

1.零申报、小额申报、虚构纳税人、报销个人费用。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

3.企业登记员工人数、社保缴费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实际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人数不匹配。

4.企业职工福利费、股份支付、管理费用等财务指标与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不匹配。

5.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二)财产转让所得

  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企业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未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

补充:

  原来个人有各地不同的收入来源,由于地税系统无法跨城市数据管理使用,以致于我们的12万元申报数据都难以确定,现在共用一个数据库就方便多了,当然,这才是刚开始。【房企财税微信:fdccspx 】


重点稽查方向8:其他小税种稽查

  如5月份深圳地税局检查一贸易公司补交印花税450万元;

案例:

  税务机关对该辖区内一建筑企业2014至2015年度进行税收风险应对评估,发现该企业非主营项目印花税未及时申报缴纳。存在问题如下:

1、财产租赁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5000元。

2、财产保险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取得车辆保险单据4份,保险费合计金额为8000元。

3、借款合同,该单位2014年签订借款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6000000元。

4、加工承揽合同,该单位2014至2015年度签订加工承揽合同3份,合计金额为80000元。0.05%

5、货物运输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5份,合计金额为3000000元。0.05%

6、仓储保管合同,该单位2014年度签订仓储保管合同2份,合计金额为30000元。0.1%

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缴印花税1913元、加收滞纳金108元,并处以不缴少缴印花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56.5元的决定。


重点稽查方向9: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总局今年要查处100个骗税重点税源

  并选取1000个骗税案源交由省局查处


重点稽查方向10:高风险纳税人

  如股权转让、企业重组的纳税人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假高新”!

附:近期房地产、建安企业财税培训课程安排

【12月3-4日】厦门 全面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建安企业汇算清缴风险识别与防控专题
【12月8-9日】南京 金税三期严监管下的房地产开发预警评估稽查与风险防控专题
【12月16-17日】合肥 房地产建安企业增值税管控和所得税汇缴与清算新风险防控及稽查应对
【12月16-18日】郑州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地税一体化管理体系下的纳税风险防控暨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变更涉税风险剖析与稽查应对专题班
【12月22-23日】深圳 建筑、房地产企业税务难点焦点问题风险防控与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12月22-24日】成都 房地产开发五个不同阶段涉税风险防控与纳税答疑暨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与难点解析专题

(信息发布:企业培训网  发布时间:2016-12-1 1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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